基本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共同构成犯罪事实,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无论是数额性犯罪还是情节性犯罪,基本犯罪事实都是行为及结果本身,而不会是犯罪金额等情节问题。
一、基本犯罪事实的概念澄清
基本犯罪事实是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它不包括犯罪情节。基本犯罪事实涵盖抽象与具体、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元素:从刑法规定的角度出发,基本犯罪事实是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从众多的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来的,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特定的基本行为模式,凡属包含该模式者,无论添加其他任何情节元素,都构成该类犯罪;这个过程将抽象的模式通过主观的方法固定在法律中。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出发,法官依据刑法规定,在公诉人或自诉人移交而来的材料事实中抽丝剥茧,提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行为模式元素,此乃基本犯罪事实,这是通过具体的犯罪事实,寻找客观的犯罪行为的过程。
基本犯罪事实在刑事审判中的意义非同寻常。基本犯罪事实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具备此基本事实者不一定构成犯罪,不具备此基本事实者一定不构成犯罪。基本犯罪事实是确定基准刑的基础,是同类犯罪量刑的参照系,也是定罪的基本标准。基本犯罪事实的提取方法较多,可以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提取,也可以从基本犯罪行为中提取,基本犯罪事实不等于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构成中一个关键部分。
二、犯罪情节的概念及相关问题
犯罪情节是犯罪事实中除了基本犯罪事实之外是犯罪事实,它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基本犯罪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加以调节,从而确定基准刑。不过,在确定基准刑过程中对犯罪情节权重的衡量是立法者或司法解释机构所作的工作,而用以调节基准刑的犯罪情节之权重确定是法官的工作。有一种观点认为,数额性犯罪中,犯罪金额是基本犯罪事实,这是错误的;张志胜律师认为,犯罪金额属于犯罪情节,而且是最重要的犯罪情节之一,但是,替代不了基本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包含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犯罪情节的主要作用在于供立法者或司法解释机关用以结合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当然,酌定情节对于法官量刑具有一定的作用。
犯罪情节与基本犯罪事实共同构成犯罪事实,这样的观点具有理论依据和现实作用:从理论上,这样的区分符合内涵与外延的逻辑关系;从实践出发,这样的区分能够撇开错综复杂的交叉关系,简单明了,利于适用。